一、制定矫正方案
(一)矫正个案的内涵与特点
1、矫正个案的内涵:是特定机关(社区矫正组织)对特定个体(在监外执行的罪犯)拟定的工作计划,其内容体现了社区管束、教育感化、心理治疗、技术培训、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的适用,其目的是纠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使之适应社会。
2、矫正个案的特点:矫正个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矫正个案一经确定,无论是矫正组织、协管单位还是矫正对象都应遵守,所以其还具有强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矫正个案也属于矫正工作规定的范畴。
(二)建立矫正个案的原则
1、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现代行刑理论凸现人道主义和人生化,建立社区矫正个案系执行刑罚活动,当然要以人为本,以正面引导教育为主,以便取得矫正对象的最大限度的配合,争取达到纠正恶习复归社会之目的。当然,矫正个案中也不乏惩处和管束的内容,但这应是辅助手段,很大程度上是起着警诫与教育训练作用。
2、因人制宜原则
由于矫正对象犯罪经历不同,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在建立矫正个案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对象,拟定不同的矫正意见和措施,做到因人制宜,一个一案。
3、专群结合原则
建立矫正个案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专门机关的职权,但在拟定和初稿矫正个案过程中都应该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依靠群众的协助监督,反对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践的做法。
4、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原则
建立和实施矫正个案应当遵照集体研究,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集思广益、确定个案、明确职责、专人专案,司法所所长负总责的办事制度,既反对职责不明,更要杜绝个人专断专行,没有监督制约的做法。
5、注重实效原则
建立和实施矫正个案,反对形式主义和应付主义做法,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对原方案加以补充完善。尤其对监外执行期较长的矫正对象的个案,一般在一年以后就应调整补充,个别出现问题,随机变更矫正措施,使矫正个案起到应有的效能。
(三)拟定矫正个案的方法和内容
1、矫正工作责任人
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位责任。其职责为指定本所矫正工作人员专案专办,组织全体矫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和确定矫正个案,领导、检查、督促个案的落实。
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
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⑴走访调查:
①目标定位
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实施个案矫正奠定基础。
②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调查需要掌握矫正对象以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罪名;矫正期起止;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民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原职业;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爱好及特长;宗教信仰。
二是犯罪成因调查。主观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三是心理特征调查。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血质、粘质质、抑郁质等。
四是受害人态度调查。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矫正难度调查。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头版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
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一是危险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高低,预测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甄别出重点人,在管理中体现区别对待。
二是矫正难易程度分析。分析矫正对象对矫正的接受程度,预测其对矫正项目的适用性。甄别出矫正难度大的个体矫正对象,投入更多的矫正资源,实施针对性矫正。
三是需求分析。分析矫正对象的生活需求与矫正需求。对矫正对象正当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予以满足,体现祁区矫正的人性化待遇,并积极实施感化教育。对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应运用引导式教育方法,通过科学矫正手段的运用予以满足,争取最佳的矫正效果。
四是素质缺陷分析。分析矫正对象在文化知识、劳动技能、道德认知、心理状态、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素质缺陷。针对其素质缺陷,制定相应的矫正科目,运用引导式和灌输式的教育方法,实施针对性矫正。
③工作方法
在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工作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
3、起草矫正个案
在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以规范文案为载体,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即综合运用可能的矫正手段,如劳动矫正、心理咨询与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辅助教育、生活保障(感化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评定的结论)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方案中的矫正意见和矫正措施,要事先听取矫正对象、家属和协助单位的意见。矫正方案应提交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方案中应包括充下内容:
一是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
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保外就医的应注明具保人);
三是心理测试及矫治意见(根据心理矫治社会志愿者出具的意见填写);
四是矫正意见,即根据其犯罪类型(危害国家安全犯、财产犯、暴力犯、淫欲犯、渎职犯、过失犯等)、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强化哪些方面的教育主题与管束内容。
五是具体的矫正措施,即根据其监久执行期限和种类(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类型、身体状态、危险程度和利益需求采取的谈话诫勉、管束活动范围、接受教育汇报思想、参加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进行心理治疗、随机考察检查等措施的频率与强度。对保外就医和假释就学的矫正对象,还应采取定期检查治病或就学情况的措施。
4、矫正个案的确定
矫正个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司法所长应及时召开矫正工作小组全体人员会议,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矫正意见和采取的矫正措施,责任人与所长分别签字确认。
5、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不建立矫正个案。
二、矫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工作内容
实施矫正活动是矫正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内容。司法所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1、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
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⑵按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方式:
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
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2、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形式:
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等。
教育的目的:
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公益劳动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二)工作方法
1、宽松式管理。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管理,掌握其行踪。主要方法:一是采取报告或走访制,矫正对象定期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或司法所定期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现时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难和问题;二是矫正对象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三是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设监督员,随时掌握其在单位的表现情况;四是与家属签定监护协议,协助作好矫正对象的管理。
2、引导式教育。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启发诱导为主,特别要注意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形式上除个别谈话、志愿者一帮一结对帮教外,还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力量,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心理引导和行为引导。
3、指导就业。矫正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继续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没有工作而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社区矫正组织后自谋职业,矫正组织为其提供方便;没有工作而又没有自谋职业的能力的,社区矫正组织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指导就业。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生产劳动。
4、个案矫正。自矫对象投入社区矫正之初,矫正组织要及时与其谈话,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犯罪类型、家庭背景、心理特征,找准症结,制定出矫正个案,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三、矫正工作相关制度(p77- p81)
(一)管理制度
1、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未成年的矫正对象需由监护人陪同)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遵规守纪及思想改造情况。
2、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单位)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3、走访制度
司法所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视情况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状况、思想动态及存在困难和问题。
4、学习制度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
5、迁居制度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治疗、护理等特殊需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地迁居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迁入地司法所接到转来的有关材料后的3日内按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列管。
6、外出请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所居住区(县)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区(县)的,按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7、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因登记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士的教唆、鼓动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8、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考核与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9、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10、解矫制度
(二)矫正个案制度
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通过多种途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思想状况、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矫正小组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就业、生活指导及情况考察,提出对矫正对象的处理意见,直至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以期达到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目的。
(三)公益劳动制度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且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公益劳动由矫正对象所辖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
1、考核的意义
考核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接受教育矫正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定。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核就很难正确实施奖惩,就无法实现有效的管理。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司法所应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2、考核的方法
⑴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月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和分级管理、兑现处遇;
⑵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制度五项内容。考核项目不设基础分,违反制度的给予扣分;
⑶司法所定期召开会议,地考核工作进行审查小结;
⑷每月对每名矫正对象在遵纪守法、参加公益劳动及学习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
1、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项目: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
2、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项目:警告、记过、收监执行
六、社区矫正的解除
(一)矫正期的计算
1、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被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考验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假释之日起计算;
3、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与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未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自出监所之日起至收监或刑满之日止;
5、被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其社区矫正期为实际被剥夺的期限,单处剥权的执行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日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矫正期与矫正对象的管制期、考验期和执行期相同,但遇有特殊情况,矫正期可以减短矫正对象矫正期改变的,其解矫后剩余的管制期、考验期和执行期,由公安机关监督其完成。
(二)解除矫正的条件
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是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的条件消失,而对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的行为。依照《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解除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自动解除矫正;
4、矫正对象被收监或被羁押的,解除矫正。
七、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一)矫正对象档案
司法所必须建立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矫正对象档案和工作档案。矫正对象档案由区司法局统一印制。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1、矫正对象档案
矫正档案要一人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柜妥善保管,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复印档案,不得私自将档案转借他人,档案查阅完毕应及时归还,不得丢失或外传。
有条件的司法所可以建立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随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注意保密,防止数据外传。
矫正对象档案统一使用A4纸,要有封皮、目录和相关内容,内容包括:
⑴矫正对象档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准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假释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⑵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⑶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⑷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⑸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⑹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⑺监护协议书;
⑻矫正对象解矫鉴定材料;
⑼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矫正对象解矫后,档案由整理装订后,上报区司法局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档案副本转给执行部门。
(二)矫正工作档案
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录和联系方式、工作计划、总结、学习培训、工作例会、重要活动记录、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等。矫正工作档案由司法所统一管理。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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