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的目标:调动广大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①义务兵安置形式(标准):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安置形式:
A、对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对住房有困难的,国家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服现役时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向有关部门推荐;向农村招工时,时在服役时荣立三等助、超期服役和女性的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照顾;入伍前是在校生的,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并符合学习条件的,应适当放宽年龄准予复学;退伍义务兵报考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P210)
B、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劳动指标)下达后统一结算;曾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入伍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如该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当地政府与其他退伍义务兵一并安置;入伍前是在校生的,允许其复学,报考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P210—211)
C、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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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对精神病患者,送地方医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市政府负责;对患慢性病等,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困难的,由地方政府补助。(P211)
②士官安置形式(标准):复员安置、转业安置、退休安置三种形式。
A、复员安置办法:农村入伍的,如未保留承包地、
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已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
求并批准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的待
安置期间,当地政府接不低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中则发给生活补助费。(P213)
B、转业安置办法: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P213)
C、退休安置的办法: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以外,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P214)
(20)我国劳动就业政策法规的目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完成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P254)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有关具体规定:
①国家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
A、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B、鼓励企业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
C、支持劳动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D、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
②对用人单位招工的规定:
A、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
B、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C、残疾人等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D、禁止招用末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别需要的,要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受义务教育权利。
③劳动合同的规定:
A、劳动合同的订立:
a、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b、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自用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个月以上1年以内未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1年以上未签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P256)
B、劳动合同的效力:
a、无效或部分劳动合同(情况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住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b、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报酬。(P257)
C、劳动合同的内容:
a、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九方面。(P257)
b、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A、约定条款的主要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B、试用期的规定: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3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工资80%,并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P257—258)
D、劳动合同的解除:
a、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法定解除:
劳动者解除:即时辞职,即由于用人单位过失,八种情况下劳动者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即时辞退:即由于劳动者过失,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辞退:即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过失,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即减员20人或虽不到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要提前20日向工会或职工说明,征求意见,并报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裁员。(P258—260)
④工作时间和工资的规定:
A、工作时和休假:
a、最高工时标准:我国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b、休假:法定节假日(现在规定11天)、年休假(要求连续工作1年以上)、产假(不少于90天)、婚丧假(一般3天,晚婚婚假15天)。
c、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时的限制。人员限制: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时;长度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最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d、延长工时应付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P260—261)
B、工资保障:
a、最低工资保障: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b、工资支付保障: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支付不足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P261)
C、劳动争议处理。
a、劳动争议的种类:个别争议:不足法定集体争议人数,职工直接申诉劳动争议;集体争议:职工一方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b、劳动争议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c、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协商(非必经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非必经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企业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争议进行调解。范围: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当事人申请: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愿调解的3日通知,愿意的4日内作出决定;调解委员会调解:自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调解结束。
劳动争议仲裁(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范围: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时效: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有正当理由超过的,应当受理。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交申请书及副本(按被诉人数);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7日内作出,受理的,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组成仲裁庭;不受理的,说明理由;仲裁庭仲裁:开庭前4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期限: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结束,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劳动争议诉讼(最终司法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解决劳动争议。起诉时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在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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