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政策构成要素
由社会政策主体、社会政策对象、社会政策资源和社会政策运行机制运四方面要素构成。
社会政策主体(指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责任承担者或行动者,是社会政策运行中的核心要素,起着关键的作用)。
政府(是社会政策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键的行动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①政府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
A、权威性;B、严肃性;C、复杂性(指组织层级错综复杂、权力和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D、变化性(即明显的时效性)。(P49—50)
②政府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
点击进入社会工作者网校免费试听 A、政策制定者;B、政策实施者;C、资源提供者;D、政策管理者E、政策教育者。(P50)
(2)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的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政策主体的核心要素之一,起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形式)。
①民间组织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A、非营利性(核心特点);B、自治性(显著特点);C、开放性;D、可塑性(活力的先决条件)。(P51)
②民间组织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角色:A、参与和实施者(首要角色);B、合作伙伴;C、政策咨询者;D、社会服务的提供者。(P52)
(3)具体社会政策主体。
①社会工作者
A、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角色:
a、政策倡导者角色(间接角色和作用)。含义:制定阶段,提意见建议,倡导推动政策发展。倡导合理:议题切合实际,方案可行,相关情况了解,全面准确。原因:专业上,更关注社会公平,对社会问题更加敏感;职业工作方面,接近服务对象,了解实际情况。
b、服务提供者角色(直接角色和作用)。原因:职业属性,向对象提供社会服务;专业特长,具有助人理念,专业知识和技巧。不同领域提供服务有差异。
c、行政传递者角色(间接角色和作用)。含义:承担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原因:
职业属性,对社会政策的理解认识准确合理;专业特长:有统一不同部门之间合作的能力。(P71—73)
B、社会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与原则:
a、方式和途径:发挥政策倡导者作用:在专门的社会政策研究和咨询参谋机构中发挥作用,在担任服务、行政工作中通过决策建议机制发挥(最常用),利用一般决策参与途径和机制发挥作用;发挥服务提供者作用:在各种服务岗位上完成本职工作的需求;发挥行政传递者作用:在相关行政岗位上完成有关工作的需求。
b、原则:见上面《社会政策基本原则》的第5条。
②城市低保的办事机构(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A、民政部负责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B、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落实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C、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D、社区居委会: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P81)
③农村五保供养的办事机构:
A、民政部主管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B、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C、乡镇政府管理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D、村委会协助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E、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P86)
④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监督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A、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B、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查;
C、区、县民政局审批;
D、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部门和社会的监督。(P90—92)
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的机构:
A、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B、上述受理机关决定是否受理;C、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登记。(P94—95)
⑥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机构:相关当事人向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于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P98—100)
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机构: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到和运行机制。(P105)
⑧自然灾害救助的机构: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⑨抚恤优待的具体管理机构: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
⑩居民委员会。
A、性质: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特点)a、基层性;b、群众性;c、自治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管理本社区事务)。(P217)
B、任务:
a、主要任务:有关自治方面事务为中心。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b、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承担相关事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c、开展其他一些工作: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管理居委会的财产;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监督和教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社区矫正工作。(P218—219)
C、居民委员会的产生:
a、居委会成员的产生:所有负责人都由选举产生;
b、居委会的任期和选举周期:任期三年,周期三年一次;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18周岁的本社区居民都有,可以连选连任;
d、居委会的选举办法及原则: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前二种是严格的直接选举);每个居民小组先选2—3名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产生。基本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元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e、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委员。(P219—220)
D、居民会议(最高决策机构、最高领导机构):
a、居民会议的组成: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建2—3个代表;
b、居民会议的举行和决定:过半数出席才能行,决定要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c、居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居委会召集主持,1/5以上居民或户,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d、居民会议的职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撤换和补选居民委会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以及工作经费和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助。(P220—221)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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