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遗嘱的实质要求:
a、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c、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d、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B、遗嘱的形式要求:
a、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b、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c、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d、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失效。(P175)
(14)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元偿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的基本要求:
A、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C、遗赠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
D、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生存之人;
E、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F、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
G、遗赠人死亡时,遗赠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P176)
(15)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即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
A、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P178)
B、送养人条件: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生父母。
其他规定:
a、生父母送养成子女时必须共同送养;
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c、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P178—179)
C、收养人条件: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上面三方面条件可适当放宽的情况: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b、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继父母收养继子女。(P179)
附:收养的准则:a、自愿;b、夫妻共同收养;c、夫妻共同送养;d、收养只限一名;e、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距要超过40岁;f、父母优先原则。 一般收养与特殊收养的规定
注:表格中打√表示受此规定限制,﹨代表不受此条件限制 收养规定收养关系
收养规定收养关系 | 一般收养 | 公民收养三 代内同辈旁 系血亲 |
华侨收养三 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 |
收养孤儿 残疾儿等 |
收养继 子女 |
收养人无子女 | √ | √ | ﹨ | ﹨ | ﹨ |
收养人年满30岁 | √ | √ | √ | √ | ﹨ |
收养人有抚养能力 | √ | √ | √ | √ | ﹨ |
收养人未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 | √ | √ | √ | ﹨ |
只能收养一名 | √ | √ | √ | ﹨ | ﹨ |
无配偶男性与被收养女性相差40岁 | √ | ﹨ | ﹨ | √ | √ |
被收养人不满14岁 | √ | ﹨ | ﹨ | √ | ﹨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 √ | ﹨ | ﹨ | √ | ﹨ |
A、被判处管制的;
B、被宣告缓刑的;
C、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D、被裁定假释的;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P186—187)
(17)申请人民调解需具备的条件:
A、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
B、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C、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根据; D、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即大多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和管辖(即当事人是该调解委员会所属的社区或村的人)。(P192—193)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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