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抚恤优待对象:是
A、中国人民解放现役军人:指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B、残疾军人: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取得《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C、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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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E、烈士遗属:指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烈士证明书》,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F、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被部队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G、病故军人遗属:指被部队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H、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P198—199)
(19)死亡抚恤的对象: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附: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A、烈士:六种情况下死亡的(含武器装备试验中死亡、在对敌作战或边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
B、因公牺牲:六种情况下死亡的(含在工作岗位因病猝然死亡、医疗事故亡、在一般工作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
C、病故:二种情况下死亡的(不含医疗事故等,含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P200—201)
(20)残疾抚恤的对象:
A、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
B、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到六级残疾的;
C、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残疾等级享受。
附:残疾性质认定:
A、因战致残:四种情况致残;
B、因公致残;四种情况致残;
C、因病致残:服役期间患病后致残(不含医疗事故等)。(P203)
(2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A、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B、服役期未满因五种原因被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P209)
(22)享受士官退役的条件:
A、士官退役条件:五种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
B、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也可退伍:
a、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批准的——按义务兵退伍;
b、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要求退出现役,经批准的—作复员或转业安置。(P212)
(23)退役士官复员安置的条件:
A、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B、符合转业或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P212)
(24)退役士官转业安置的条件:
符合五个条件之一作转业安排。(P213)
(25)退役士官退休安置的条件:
符合四个条件之一作退休安置。(P214)
(26)社会的主要服务内容(对象):
A、面向弱群体和优抚对象的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
B、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
C、面向社会单位的社会服务;
D、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P228)
(27)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及工伤的等级:
A、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七种情形;
B、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
D、工伤的等级:
a、劳功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b、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P262—263)
(28)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A、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a、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缴费已满1年;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c、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P270)
B、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a、重新就业的;
b、应征服兵役的;
c、移居境外的;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f、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g、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P270—271)
(2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A、服务对象是社区、家庭和居民;
B、重点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人群。(P284)
(30)流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婚育龄(18周岁到48周岁)流动人口。(P293)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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