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和程序:
a、调查荒情:春荒和冬令前进行,主要内容五方面,县、乡民政部门等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调查档案,上级部门抽样调查;(P106)
b、上报需救助的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分别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统计表; 省级民政部门分别每年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报统计表; 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按到下级统计表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统计数据上报; 民政部掌握到分县的需救助人口数量;(P106—107)
c、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县级民政部门制订救助计划每年10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上报; 地级民政部门核查、并汇总制定救助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和1月20日前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核查、会商评估并汇总制定省级救助计划,每年10月25日前和1月25日上报; 民政部核查、会商评估汇总制定全国救助计划,每年11月5日前和2月5日前报部领导审批;(107—108)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d、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申请:县、地级民政部门可向上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补助资金;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和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办理:民政部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1月10日前和2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拨付和使用:民政部:在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在2月中旬和11中旬前下拨资金; 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级分配方案,下文拨付,生活救济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并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P108—109)
e、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原救助计划,制订《灾民救助花名册》与方案一同上报; 根据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发放《灾民救助卡》;持卡领取救灾款物;省、地级民政部门:对下级花名册和方案,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本级方案和花名册上报;(P110)
f、监督检查:民政部:中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向媒体公布; 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春荒救济资金下拨25天后,冬令救济资金下拨20天后,会同财务部开始每7天向社会公布中央救济资金下拨进度,直至全部下拨县级; 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地方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资金下拨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会同财政部门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直至全部下拨; 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同时接受媒体等方式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P110-111)
g、效果评估:各级民政部门组织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解决相关问题,总结经验,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P111)
灾民生活救助的有关时间规定
救助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 | 地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 | 民政部 |
上报统计灾民情况 | 每年1月10日(春荒) 10月10日(冬令) |
5个工作日内 1月15日,10月15日 |
5个工作日内 1月20日,10月20日 |
5个工作日内,掌握到分县救助人员 |
制定上报救助计划 | 1月15日, 10月15日 |
1月20日 10月20日 |
1月25日。10月25日 | 2月5日。11月5日报部领导 |
申请救灾资金 | 1月底。10月底 | 11月10日,2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 | ||
按付救灾资金 | 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 30日内 | 确定方案后3个工作日下达计划2月中旬前,11月中旬前下拨 | |
救灾资金确定后修改计划 | 1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公布 | 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每隔7天 | 春荒下拨25天后,冬令下拨20天后每隔7天公布进度一次 |
A、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
a、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填写统计快报,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等情况时,可同时上 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b、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接到下级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向上级部门报告;
c、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以下各级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d、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向民政部通报最新灾情,进入二级响应时每2小时上报一次)。(P112—113)
B、灾害应急响应:
a、县级民政部门: 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救灾需求; 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 5日内将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10日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应急使用情况
b、地级、省级、民政部门: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督促和检查县级实施; 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县级救灾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质; 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并提出救灾需求; 救灾应急资金铁拨付和使用以及报告: 资金5日从省到地或10日从省到县,地级民政部门10日内向省,省政部门15日内向民政部报告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3)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3天内完成拨付)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C、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a、民政部:督促和检查省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 救灾应急资金的管理;会同财务部随时对各地中央救灾款物的使用进行督查;
b、省、地民政部门:督查下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督查下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督促地级10日内将救灾款物下达到县,县级5日内将应急款物到灾民手中;
c、县级民政部门: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 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使用等要建档、建台帐,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P115—117)
灾害应急救助的有关时间规定
救助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地级民政部门 | 省级民政部门 | 民政部 |
收集,掌握,上报灾情 | 第一时间上报 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等同时上报省,部 |
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 | 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 | 2小时内审核汇总 |
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 | 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每日15时前上报 |
24小时零报告制度 每日15时前上报 | 零报告,每日15时前 三级响应每4小时二级响应每2小时 |
|
救灾需求等提出 | 24小时内 | 48小时内 | ||
救灾应急资金物质下拨 | 5日内到灾民 |
5日内到县 |
5日内到达地或者10内到县 |
与财政部3天内完成拨付 |
救灾应急需求使用报告 | 10日内文件形式 | 10日内文件形式 | 15日内 | 15日后,通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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