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民调解的程序及纪律: A、人民调解的程序: a、受理纠纷:申请调解的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 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根据; 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b、受理调解的方式:申请受理: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动要求调委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
主动受理:调委会得知发生纠纷后,主动、及时去进行调解。
c、调查研究: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 查看现场,必要时可作现场勘验笔录; 向知情人、周边群众等了解情况; 在调查收集材料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
d、进行调解一般程序:先由调解委员宣布调解开始,讲明调解目的,宣讲法律政策,提出要求; 纠纷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提出意见和要求; 与会者随时发言,补充事实、意见,进行教育启发; 纠纷当事人以调委会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可以接受或修改或提出新的。
e、结束调解:调解结束的情况: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 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的形式:不需制发调解书的: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盖章就行;
需制发调解书(主要内容):纠纷当事人的一般情况;纠纷的事实及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 主持调解的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委会的公章; 最后注明制作调解书的日期。(P192—194)
B、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 a、不得徇私舞弊;
b、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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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得侮辱、处罚当事;
d、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e、不得吃请受礼。(P195)
(24)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A、登记管理机关: a、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
b、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
c、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
B、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程序: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五方面证明材料;
b、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筹备申请:收到后60日内决定,不批准的情形有五种;
c、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6个月内开大会,要通过社团章程,它包括九个事项;
d、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收到申请书等30日内完成审查,登记事项六项;
e、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批准成立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收到备案文件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P234—236)
(2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A、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a、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登记管理机关;
b、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各自的授权组织是本级的业务主管单位。(P238)
B、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提交六方面文件;
b、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申请:收到后6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五种情况下不予登记;
c、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登记的事项六方面,分别发给不同的登记证书。(P238—239)
(26)劳动争议的处理: A、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不超过1/3)和工会代表(任主任)组成;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代表(任主任)、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必须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人民法院: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不履行仲裁可申请强制执行。(P267)
B、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a、劳动争议协商(非必经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
b、劳动争议调解(非必经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企业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争议进行调解。
范围: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程序:当事人申请: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调解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愿调解的3日通知,愿意的4日内作出决定;
调解委员会调解:自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调解结束。
c、劳动争议仲裁(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范围: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
时效: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有正当理由超过的,应当受理。
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交申请书及副本(按被诉人数);
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7日内作出,受理的,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组成仲裁庭; 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仲裁庭仲裁:开庭前4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期限: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结束,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d、劳动争议诉讼(最终司法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解决劳动争议。
起诉时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在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P267—269)
(27)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和支出: A、统筹调剂: a、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b、省级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c、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P271)
B、支出: a、失业保险金;
b、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c、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d、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e、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P271—272)
3、社会政策评估 (1)基本要求: ①要明确评估的内容: A、方案是否合理;
B、实施行动是否得力;
C、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②要确定合理的评估标准: A、行动标准:以行动进展情况为标准;
B、收效标准:以行动收效大小及质量为标准;
C、效率标准:以投入产出率高低为标准;
D、事实标准:以各种事实为标准;
E、价值标准: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是否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 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长期发展; 是否促进了社会整合; 是否有利于社会及政治稳定等。(P65-66)
(2)方法: ①一般伦理要求:尽可能保持中立
②收集资料的方法: A、定性研究方法:深入访谈,口述史,参与观察,个案研究等;
B、定量研究方法: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 ;
C、整合的研究方法:上述的两种结合。
③按评估取向对方法分类: A、个案评估:对一个具体项目或 实施机构(或组织)深入细致的描述与解释;
B、制度分析(核心方法):注重 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府管理机制和模式等进行分析;
C、比较分析:进行比较研究。(P66-68)
4、社会政策的调整 (1)调整的原因: ①决策的错误或失误;
②实施过程中造成的偏差;
③外部环境的影响;
④政府的组织机构或政党的变化;
⑤公众的影响,社会政策对象和社会需要的变化。(P69-70)
(2)调整的层次: ①宏观调整:目标、内容、实施方式上大的变化;
②中观调整:某个(部分)目标、内容、实施部门调整;
③微观调整:目标、内容局部改变、范围小。(P70)
(3)调整的内容: ①指导理念、方针的调整;
②决策架构和方式的调整;
③实施方式的调整;
④政策周期的调整;
⑤政策内容和目标的调整。(P70)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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