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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三章第六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来源:233网校 2009-12-14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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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专项救助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6年《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形式与内容
  (一)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形式
  救助站救助
  •1、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的临时性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载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救助的内容
  •1、提供食物
  •2、基本条件的住处
  •3、站内突出急病的,及时送医院
  •4、帮助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用返回住所地的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提出求助需求。救助原则是自愿原则,需要本人如实提供姓名等基本情况提出求助需求
  •2、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对符合的,及时安排;不符合的,不予救助告知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拒不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终止救助
  •1、一般以10天为限
  •2、救助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3、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4、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视同放弃,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三、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兼具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的工作。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预防是前提,救助是基础,管理是手段,教育是重点,保护是根本。
  •1、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
  •2、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
  •3、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4、注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
  •5、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6、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
  •7、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主要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4、提高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聘用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开展国际交流等。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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