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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三章第七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法规

来源:233网校 2009-12-21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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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法规
  •临时救助
  •2006年国务院院颁布《国家自然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部《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一、灾民救助的内容与程序
  •(一)调查荒情
  •在春荒和冬令救助开始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
  •内容包括:灾民、特困户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灾民自救能力;衣、食住、病的困难与各级政府的救助情况
  •方法:逐村逐户、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和调查档案。以及抽样调查
  (二)上报需要救助的情况
  •1、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2、地级民政部门,接到春荒、冬令报表后,在5个工作日汇总,报省级民政部门
  •3、省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汇总,分别于1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
  •4、民政部,在5个工作日汇总数据。掌握到分县的需救助人口数量
  (三)核查、评估、制定计划
  •1、县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灾民救助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2、地级民政部门,先核查、再汇同其他部门会商和评估,最后制定地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核查会商评估报告,于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省级民政部门,亦如地级步骤,于1月25日前和10月25日报民政部备案•4、民政部,同上步骤,于2月5日前和11月5日前报部领导审批。
  (四)申请、办理和拨付资金
  •1、救灾资金的申请
  •县级、地级对本行政区春荒冬令灾民救济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省级确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申请灾民救济补助资金。分别在1月底和10月底之前向国务院报告
  2、救灾资金的办理
  •民政部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于11月10日前和2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
  3、拨付与使用
  •(1)民政部,在与财政部确定拨款方案3个工作日内,财政部与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运有关省财政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级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分别在2月中旬前和11月中旬前下拨
  •(2)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接到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会财政部门,两部门联合发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财政民政备案。•需在30日内下达到县
  •(3)县。由民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并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
  •根据上级资金等,在15个工作日对原计划修改•制定《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救助方案一同上报备案
  •以户为单位发放《灾民救助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在《灾民求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民政部门盖章
  •省级和地级民政部门
  •在10个工作日汇总,形成本级《灾民求助花名册》电子文本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
  •1、民政部
  •中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向媒体公布•汇总分县的全国救灾资金分配情况
  •春荒资金下拨后25日,冬令资金下拨后20日,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各地中央救灾资金下拨进度
  •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的省份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在下次中央下拨时减补助
  •省、地、县级民政部门
  •各级救灾资金下拨分配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对下拨资金进度每隔7天向社会通报一次
  •根据《灾民求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救济款物的分配落实。同时接受社会、媒体、专家的暗防,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七)效果评估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地灾民生活实际救助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直至民政部
  二、灾害应急救助内容与程序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到为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收集掌握上报灾情
  •1、县级民政部门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的,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地级: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上报
  •3、省级: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上报
  •4、民政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编发《重要灾情》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
  (二)灾害应急响应
  •县级:启动灾害救助预案
  •转移安置•确保基本生活
  •24小时内向上报告并提出需求
  •5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10日内以文件形式报告使用情况
  •地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县级
  •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指导工作
  •及时拨应急资金和物资
  •及时向省级汇报,并提出需求
  •应急救灾资金的作用情况报告。5日内将上级下拨的拨付到县,10日内以文件形式报告
  •省级:启动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地级预案的实施
  •派出工作组,了解灾情指导工作
  •及时下拨本级救灾资金与物质
  •灾情严重时,可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资金拨付与使用报告。救灾应急物质5日内从省下达地级。15日内报告下拨与使用情况
  •民政部:
  •开展工作,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省级民政部门
  •及时拨付应急资金。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申请,民政部提出方案会同财政部,3日内完成拨付。
  •及时调拨救灾物质
  重大灾情
  •重大灾情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省级在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灾情和救灾情况。
  •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省级每4小时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
  •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省级每2小时报告最新灾情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分别监督检查下级预案的实施、救灾措施的落实、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救灾应急资金的管理。
  三、灾后重建的内容和程序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民政部《灾区民房重建工作规程》
  (一)倒损房屋情况统计、核定
  •1、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账。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并上报地级。
  •2、地级: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进行抽查,根据结果填写分县汇总统计表,上报
  •3、省级:7日内对重灾区进行抽查、核实,填写汇总统计表,上报。并以政府名义上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4、核定情况,组织有关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
  (二)组织实施
  •民政部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下拨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专项资金出台优惠政策
  •省:商本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款,收集信息,汇总,上报
  •地级:
  县级民政部门的落实
  •1、明确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灾区民房重建机构
  •2、确定重建对象:原则是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
  •分散建房程序:本人申请、村委申报、乡镇政府申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集中建房: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审批,地级、省级民政备案。
  •3、规划、选址。重建领导机构牵头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
  •原则:以分散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科学选址
  •4、制定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重建领导机构制定。•建房对象分为四类:全倒塌户、部分倒塌户、严重危房户、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户。
  •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示,确定建房对象补助标准。突出重点,不得平均分配。
  •县发放统一格式的重建补助证
  •5根据需要确定落实灾区民房重建资金
  •6制定优惠政策
  •7组织实施。
  •(1)对审批的对象张榜公布。
  •(2)补助资金指标一次性落实到户,分期拨付
  •(3)督导乡镇、村、户恢复重建工作
  •(4)全同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
  •8工作报告。实施方案、情况汇总表、进度报告、重量检查、验收评估、总结,并将总体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民政部:在规定时间内商同财政部下拨补助资金,下拨后,每20天向公布一次各地下拨进展情况。检查、评估
  •省级:规定时间下拨中央和本级配套资金。每20天在本行政区通报恢复重要资金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展。
  •地级:规定要求下拨重建资金。本行政区内定期通报。监督县民政部门每一个月在本行政区对建房对象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落实及重建方案。检查规划、补助标准、进度和质量,检查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县级:按建房进度与补助标准下拨资金。督促村两级对重建资金的使用与建房对象的公示。定期通报,检查。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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