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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法规政策必看:平等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10-06-12 11:41:00

  1.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平等原则

  在捐赠主体上,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进行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个人无论性别、年龄、国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情况,组织则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捐赠。捐赠主体是多元的,捐赠是一项平等的权利

  自愿无偿原则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公益原则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而且其捐赠财产是用于公益事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公益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捐赠人

  权利

  (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2)捐赠的决定权。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捐赠留名权。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

  (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4)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受赠人

  权利

  (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义务

  (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3.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的分类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捐赠受赠人分为三类:

  (1)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2)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3)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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