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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法规政策必看:公益慈善

来源:233网校 2010-06-12 11:43:00

  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1.公益慈善的特点和领域

  公益慈善的特点

  自愿性

  人们完全自愿地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强迫的。即使人们的慈善意识日益增强,仍是以自愿为前提。公民把慈善当作个人的义务,这是一个社会慈善文化被个人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应该是一个柔性的过程,是通过社会慈善文化氛围的影响,体现的是“自愿性”,而不能是一个强制过程

  大众性(社会性)

  公益慈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救济行为;公益慈善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事业

  公益性

  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公益慈善事业的受益人数或潜在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数人,受益主体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

  公益慈善事业追求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有益性。主要表现为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创造增强受助者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条件,维护其基本权利

  公益慈善的领域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随着慈善组织的增多和其社会救助功能的扩大,公益慈善事业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一方面,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等。另一方面,则将范围拓展到助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等

  2.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非营利性

  公益慈善组织以救助弱者为重点,其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并不是追求利润,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初始阶段所获得的利益,都是由公众或政府等组织无偿捐献的,它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而是一个接收单位,这种接收是暂时保管性质的

  公益性

  社会救助体制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政府的财政收入只能提供部分的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的作用非常明显。公益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于社会公众。公益慈善组织是提供和传递福利资源的另一类有效途径,它的目标通常和社会福利政策相关联

  3.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类型

  慈善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草根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草根性质的慈善事业组织不能募集资金,但可以通过私人渠道或海外资助获得资源。有些组织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或挂靠在一些社团组织下面从事自愿性的社会慈善活动

  4.《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规定

  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方针

  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要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规划,鼓励群众参与慈善事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类型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可以承担起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在成立和运作的初期给予扶持

  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1)围绕和谐社区建设,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乡镇和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2)围绕社会福利社会化,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方面的作用,缓解当前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不足、机构偏少的矛盾

  (3)围绕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扶危就职,体现社会关怀

  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加强人才培训

  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善款要专款专用。要提高服务技能,拓展服务领域,把活动深入到基层,使服务对象切实受益。进一步探索慈善服务新模式,注重慈善项目开发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重视实施慈善品牌战略,提升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

  慈善类民间组织要重视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采取激励措施,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慈善事业。促进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注重发挥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和动员他们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规范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

  (1)制订和完善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民间组织行为准则,督促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组织有效、民主、规范运行

  (2)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慈善类民间组织要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咨询。凡属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慈善类民间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与捐赠人有合同约定需要披露的,应严格按合同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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