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2)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普遍性原则:
1)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并无特殊限制。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4)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办法和程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组成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要经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名单公布、候选人提名、投票、公布结果等程序,各过程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等方法。
(5)对妨害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可向有关机关举报,经调查后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无效。
2.村民会议的性质与制度
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把村民会议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实际上在村民自治当中处于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
村民会议每年要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报告的审议,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制度
村民会议的组成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的召开
村民会议的召开,应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或者有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而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策
村民会议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召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除根据前述村民会议职能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举行外,还规定有1/10的村民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3.村民会议的职能
监督方面
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
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事项是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的,涉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民主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约
民主选举方面
法律规定,在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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