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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笔记:第五章第2节

来源:233网校 2017-04-24 09:24:00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规定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第三 只限收养一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①当事人同意

②就财产关系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解除的程序:

诉讼程序:调解----判决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人身关系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恢复。

(二)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财产关系

(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对养子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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