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就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
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
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的----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某些排除性规定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的补充规定
第一、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至少相差40岁。
第二、夫妻共同收养、共同送养
第三 只限收养一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合意
征得10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注意:必须进行收养登记
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自愿办理收养公证
1.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
2.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①当事人同意
②就财产关系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1.解除的条件:
(1)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解除的程序:
诉讼程序:调解----判决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一)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人身关系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恢复。
(二)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财产关系
(1)经过一方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补偿养父母收养期间对养子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