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分类
行业分类:
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
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
民事责任分类:
个体//合伙//法人是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三)登记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登记申请。(60日内决定)
4、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
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一)变更登记
(二)财务制度
(三)税收政策
(四)年检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撤销登记
导致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