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 基金会的设立
二、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三、 基金会的管理
四、 基金会的终止
一、基金会的设立
1、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1)理事数量: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
(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限制: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未担任专制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任职限制:
(1)不能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2)以下人员不能任职:
受过刑罚处罚刑期满未超过五年;
因违法撤销登记未超过五年的前基金会任职人员;
曾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境外任职人员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理事会的职能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基金会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
2.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税务登记
2、登记备案
3、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5、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应当合法使用;
6、基金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7、支出比例合法(>70%、>8%,<10%);
8、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
可与受助人签资助协议;
(三)基金会的年检制度
四、基金会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二)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