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项)
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9项)
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与专项培训费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机构: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无效合同的处理:
全部无效--------撤销合同
部分无效---------修改合同
造成一方损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
履行原则:实行、全面、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二)劳动合同变更
协商一致
书面形式
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情形
手续办理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用人单位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效力: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
(三)劳务派遣
三方主体:派遣单位(义务)
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者(权利)
(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时间:以小时计酬
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随时解除
无试用期
计酬标准符合规定标准
计酬结算时间不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