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第四节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一、适用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的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一、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工伤的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工作原因受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害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履行职责受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
(5)外出受伤害或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突发疾病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抢险救灾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旧伤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最终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费用
交通、伙食补助费
辅助器械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
(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