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概述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界定
1、儿童的年龄阶段的划分
第一种划分:新生儿童—0至1个月;婴儿期—1岁以下;幼儿期—1岁至6、7岁;学龄期—6、7岁至12、13岁。
第二种划分:乳儿期—0至1岁;婴儿期—1岁至3岁;少儿期—3岁至6、7岁;童年期—6、7岁11、12岁。
第三种划分:产前期(怀孕至分娩);婴儿期(0至1岁);幼儿期(1至3岁);学前期(3至5岁);儿童中期(6至12岁)。
2、儿童社会工作的定义
195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会议把儿童社会工作视为儿童福利服务项目之一,曾经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之为儿童福利(蔡汉贤,1972)。
张乐天在《社会工作基础知识》一书中,将儿童社会工作定义为就是以儿童为对象的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在儿童的教育和保护领域中的运用(张乐天,2003)。
本书认为,所谓的儿童社会工作就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专业的价值为指导和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
这个定义包括了三个涵义:
第一, 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建立在对象的需要和特点的基础之上。
第二、儿童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专业的价值、理论和方法。
第三、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服务活动。
3、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前后至19世纪,可以称之为以救济为主的儿童社会工作时期。其特点是:服务的手段主要是领养、寄养等被动、消极的救济方法,工作对象集中于孤儿、弃儿和部分贫困儿童。
第二阶段:自发表了《儿童权利宣言》起至以后,可以称之为以积极的儿童福利为目标的儿童社会工作时期。这份宣言强调:儿童应该受到关怀、爱护和了解;儿童应该有足够的营养和医疗照顾;儿童应该有法定的免费教育;儿童应该有全面的康乐和游戏的权利;儿童应该有自己的姓名和国籍;如果遇到伤残和灾难,儿童应该受到妥善的照顾和获得优先救济;儿童应该有发展潜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权利;儿童应该有建立友爱与和平精神的权利;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国家和地区,儿童都应该同等享有上述的权利(王思斌,1999)。《儿童权利宣言》成为现代儿童社会工作极其重要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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