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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常考点: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作者:233网校 2020-01-04 08:30:00
导读: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是历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考生需要注意不同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一、牢记并收藏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弃婴和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第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1)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
(3)收养年满10周年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成立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主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2)审查。审查内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收养关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二、现在开始做

1、小丁夫妇结婚15年,不能生育,欲收养一名子女,根据《收养法》,小丁夫妻可以收养的是()。

A.小明,3岁,被遗弃,查找不到父母

B.小军,15岁,父母双方均去世

C.小西,11岁,父母离异,父亲不愿独自抚养

D.小兰,6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A符合。

2、根据《收养法》,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可以被收养的是( )。

A.小红,住院治疗期间,父母弃之不顾,联系不上

B.小芳,父母健在,但重男轻女,想生男孩

C.小明,父母均身患重病,无力抚养

D.小兰,母亲去世,父亲外出打工,现由外祖母抚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查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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