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 |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下列情形之一,称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情况 (1)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当地情况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再认定特困人员: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
基本原则 | 1、坚持托底供养;2、坚持属地管理;3、坚持城乡统筹;4、坚持失独保障;5、坚持社会参与。 |
办理程序 | 1、申请程序; 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2、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入户调查、访问、信息核查等—20个工作日(初审意见)—村(社区)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审查—随机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作审批决定 4、终止程序 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 |
服务机构建设 | 1、供养机构类型 (1)公建公营模式; (2)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3)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2、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安全管理金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
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构成 | 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 |
步骤 | 1、自我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务部。 2、实地核查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情况,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报 民政部、财政部将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
三、经典试题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列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特困人员供养申请须由本人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B、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
C、特困供养人员不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供养人员情况确定
D、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供养
2、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