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相关法规
法律援助对象与范围 | |
代理 |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刑事辩护 |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讼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
公诉 |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2)被告人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
二、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
国家司法救助政策 | |
基本原则 | 1、坚持辅助性救助;2、坚持公正救助;3、坚持及时救助;4、坚持属地救助。 |
救助对象 | 1、形式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机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
不予救助 | 以下情形之一,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
救助方式 | 主要方式为支付救助金。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 |
救助标准 | 1、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2、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救助金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 |
三、小结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也是我国专项救助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在2020版的新教材中,新增了“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并对其救助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认真仔细了解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