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记并收藏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低保对象资格 | 不计入低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 单独申请: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进行调查核实; (2)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 1、关于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 2、关于审核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2)不符合、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审批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 3、关于拟批准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4、关于低保金发放 每个月10日前发放到用户。金融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 |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 1、特困救助人员 (1)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下列情形之一)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 |
(三)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四)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五)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
1、法律援助的实施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二、经典试题
1、某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17年筹集金额为1000万元。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基金2017年底累计结余数额一般不应超过( )万元。
A、120
B、150
C、200
D、240
2、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