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记并收藏
(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1、关于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 (1)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 |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 (1)父母抚养子女到18周岁为止,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2)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扶养的义务。 |
《婚姻法》常见4类具体离婚原因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2、离婚后子女扶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②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和给付办法 ①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扶养费。 |
(二)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 |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第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
(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1、宣告死亡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二、经典试题
1、小丁夫妇结婚15年,不能生育,欲收养一名子女,根据《收养法》,小丁夫妻可以收养的是( )
A、小明,3岁,被遗弃,查找不到父母
B、小军,15岁,父母双方均去世
C、小西,11岁,父母离异,父亲不愿独自抚养
D、小兰,6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
2、根据《收养法》,收养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限制的情形是( )
A、收养孤儿
B、无配偶男性收养女童
C、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D、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