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型社会救助的对象资格
(一)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
低保资格条件 | 1、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员 |
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 |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宗教教职人员; 2、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其他情况。 |
(二)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对象 |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3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无劳动能力的情况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 4、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 |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情况 1、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当地情况的; 3、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再认定特困人员的情况 |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
(四)教育救助与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
教育救助 | 1、救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2、适当救助对象 (1)高中(含中职)教育、普高就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 | 1、农村五保户;2、城市“三无”人员;3、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子女;4、当地政府规定其他。 |
(五)临时救助的对象
家庭对象 | 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意外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个人对象 |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没有本地户籍限制)。 |
二、经典试题
1、张某是企业职工,收入不高;其妻身体不好,无工作;其母年事已高,多年来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其子,24周岁,在读研究生;其女,19周岁,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张某拟申请低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应当认定为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张某的( )。
A、妻子、儿子、女儿、母亲
B、妻子、儿子、母亲
C、妻子、女儿、母亲
D、妻子、儿子、女儿
2、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
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列人员中,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是( )。
A、小华,5周岁,幼儿园学童,特困供养人员子女
B、小梦,9周岁,小学生,父母是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C、小丽,13周岁,初中生,低保家庭成员
D、小君,19周岁,在职夜大学生,低保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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