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种类
分类 | 具体种类 |
继承遗产的方式 | 1、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一种继承方式。 |
参与继承的地位 | 1、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代位继承: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3、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继承权的丧失和接受 | |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继承接受和放弃的方式 | 1、继承权接受的方式:书面或口头、默示方式;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继承人表示; 3、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2)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
三、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 | |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1、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称为代为继承人。 2、转继承 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专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 |
【例如】
假设小明父亲先于小明爷爷去世,则由小明来代其父亲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样的继承方式称之为代位继承;
假设小明爷爷已经去世了,小明父亲作为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但小明父亲实际还未来得及继承小明爷爷的遗产,在小明爷爷去世3天后也离开了人世,小明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随之小明父亲在小明爷爷那里应得遗产份额则由小明继承。这样的继承方式称之为转继承,相当于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
四、经典试题
1、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2、根据《继承法》,下列继承人的行为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
A、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B、故意伤害其他继承人的
C、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的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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