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1)信托设立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包括: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对公益慈善信托设立的特别规定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终止
(1)信托终止的一般性规定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2)对公益信托终止的特别规定。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2023年经典考题
1、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慈善信托的(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A.委托人
B.受托人
C.监察人
D.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