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主要内容 |
对象和条件 | 1、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无生活来源 |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
【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入、财产符合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财产符合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收入、财产符合规定。
【注意】
1、收入是指工资性收人、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人、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养老金、社保和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
2、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原则 | 主要内容 |
坚持托底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
坚持属地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 |
坚持城乡统筹 | 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 |
坚持适度保障 |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
坚持社会参与 |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 |
项目 | 内容 |
申请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 |
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进行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后,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审查—随机抽查核实—15个工作日作审批决定 |
终止 | 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 |
【注意】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要点 | 主要内容 |
供养内容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6、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
供养标准 | 1、基本生活标准:满足基本所需;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 |
供养形式 | 1、分散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 2、集中供养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
1、供养机构类型
(1)公建公营模式;
(2)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3)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2、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安全管理金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1、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
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 )。
A. 办理丧葬事宜
B. 提供交通补贴
C. 提供疾病治疗
D.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E.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