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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考务通知公布

来源:青海人事考试网 2017-03-13 16:11:00
导读:2017年青海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9日至4月17日,233网校社会工作者站将及时为大家更新2017年青海社会工作者报名相关资讯!一次通关取证>>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

为做好2017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让本省各地考生及时掌握考试资讯,找准报考渠道,做好备考计划,现将2017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续考人员报名办法:

已参加2016年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仅指参考中级的人员)并取得一门或两门成绩合格,需续考的人员,直接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办理续考手续,网上缴费,参加考试,无须再进行资格审核。

(二) 考试级别及科目

考试涉及专业 考 试 级 别 考试科目
社会工作 助理社会工作师 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2、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师 1、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2、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三)网报时间

2017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开始时间为3月29日,截止日期为4月17日请考生即日起持续关注中国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link.233.com/14168/cpta/index.html)、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link.233.com/24311)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报名程序

考生须在全省统一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操作,报名前登陆国家或青海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仔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按流程在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包括数码照片)。显示信息提交成功后,考生可在网上下载打印资格审查报名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携带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从事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服务的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2张小二寸免冠彩照,到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偏远地区包括海西、海北、玉树、果洛地区的考生,由于交通不便,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审核资料,如在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遗失、损毁等意外事故,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概不负责。考生在资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或青海人事考试网站,可在网上缴费,完成报名。准考证打印时间以网上提示信息为准。

(五)联系方式及地址

网上报名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拨打省考试中心或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电话进行咨询,以免耽误报名。

1、青海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4楼

联系电话:0971—6104271

2、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联系电话:0971—6139342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2017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日期为2017年6月17至6月18日(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具体考试安排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二)考点设置

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全省只设一个考点,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导材料

民政部社会出版社发行2017年最新版社会工作考试辅导教材和其他学习书籍,现由西宁友成公益联合援助中心代为推广销售,如需订购社会工作考试教材,详情咨询如下:

考生可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右下方二维码,在网上支付购买,付款后发行方将免费邮寄至归属地

三、有关意见

自2008年以来我省民政、司法、教育、文卫、科技、工青妇残联及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报考人数和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的人数不断增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加强社会治理能力,现就此次考试提出几点意见。

1.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将考试通知及时转发有关单位。

2.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有关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考试,做到应考尽考,并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试条件。

3.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对考取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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