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