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评价标准,以及考试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考试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评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