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19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6月20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2日至3月22日(假日除外)。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2月27日起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link.233.com/18835),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西安地区的省、市及部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新考生需经西安市民政局对《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附件二)审核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40578、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57210)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各市、区的新考生需经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核从事社会工作年限后,到所在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老考生可直接到省、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现场报名确认时,新老考生根据所报相应级别的要求,须提供报名材料如下:
1、新考生须提供报名材料
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1份;
②《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1份;
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⑥本人近期同版半身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2、老考生须提供报名材料
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1份;
②本人近期同版半身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四、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函[2008]55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3、《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时间2.5小时),在专用答题卡上做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与培训
为便于考生学习,民政部组织专家重新修订了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部分科目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指导教材,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印制发行。
1、《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考试大纲已进行修订,2010年该科目考试命题以新修订大纲为依据,请注意大纲的最新变化和最新要求。
2、2010年《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五个科目的考试指导教材均已进行修订。
3、中国社会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310室;邮政编码:100032;联系人:王前、李京;
电话:(010)66079882、66026806,传真:66080880。
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地址:西安市小寨西路119号省委党校内学苑宾馆2号楼209、211室;邮编:710061;联系电话:(029)85378618、13002930560、13609160929;联系人:李成林、山阿棉。
请各地抓紧做好报名工作,报名信息资料务必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国人部发[2006]71号)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摘自《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6]71号)
附件二:
姓名 | 身份证号 | 像片 | |||||||||
最高学历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
专业工作年限 | 专业职称 | 专业职称聘用时间 | |||||||||
工作单位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座机 | ||||||||||
手机 | |||||||||||
从事社会工作简历 | 何年何月 | 在何单位 | 从事何种工作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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