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惠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惠社协〔2018〕35号)的要求,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行业发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受理机构
博罗县民政局将社会工作者登记注册职能转移至博罗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社工联)。
二、登记受理对象
1、社会组织,包含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
会(网上注册-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审核-对本组织社会工作者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对本组织社会工作者资料进行网
上初审-纸质材料报送至县社工联)
2、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包含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持证人员(网上注册-所在社会组织进行现场审核-所在社会组织进行网上初审-纸质版资料报送至县社工联-市社协-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进行终审-发证)
3、非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包含各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居委会、公司等持证人员(网上注册-县社工联进行现场审核-市社协进行网上初审-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进行终审-发证)
三、登记受理时间
系统登记时间:2018年8月1日-8月29日
现场受理时间:2018年8月1日-8月29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受理地址:博罗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博罗县城市绿洲康富苑6座16-17号一楼)
四、登记范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博罗县户籍或在博罗县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7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二)再登记范围
2015年及以前已进行首次登记满三年且未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五、登记流程
(一)社会工作者登记流程
1.注册申请
社会工作者按照个人所属类别,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工管理系统”,网址https://link.233.com/16197)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同时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最后提交所需纸质资料到县社工联进行审核。
2.资料审核
县社工联现场审核社会工作者提交的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初审,对不符合条件者指导其更改和完善信息后通过初审。资料现场审核完毕后,身份证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退回社会工作者。
3.领取证书
县社联收到终审受理机构制作的登记证书后,通知社会工作者领取证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继续教育
社会工作者完成登记后,可凭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社工管理系统中的继续教育子系统,接受在线继续教育,同时也可参加各地组织的线上或线下的继续教育,并在三年登记有效期内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助理社会工作师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本年度再登记全省暂不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已开展继续教育的地方可按各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二)社会组织登记流程
1.注册申请
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录社工管理系统(网址https://link.233.com/16197),选择机构账号注册并完善机构信息,最后提交申请。
2.资料审核
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的登记申请信息,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者通知其更改和完善信息后通过审核。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无需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3.对机构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初审
机构账号通过审核后,机构账号管理员核对本机构社会工作者提交的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初审,并对其进行操守评定等相关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者指导其更改和完善信息后通过初审。资料现场审核完毕后,身份证原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退回社会工作者。
六、提交材料
(一)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 2寸彩色证件照三张(《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各黏贴一张,另交一张)。
(二)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本次再登记全省暂不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已开展继续教育的地方可按各地实际情况具体执行。2018年为全省暂不执行继续教育的过渡年,2021年起,全省再登记时将统一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凡继续教育不合格者,不予登记。
七、注意事项
(一)社工管理系统共有2个登录网址,社会工作者登录网址为https://link.233.com/16197,机构管理员登录网址为https://link.233.com/16197/login.jsp。
各社会组织在系统中首次注册时登录网址为第一个,待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审核批准为后登录网址为第二个。
(二)各地社会工作者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需登录社工管理系统进行机构账号注册、信息登记,并严格要求各社会组织安排机构内持社会工作者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做好申请资料的信息审核、操守评定等相关登记工作,保证社工提交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各社会组织审核完毕的相关资料,一份由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至各地登记受理机构。
(三)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或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link.233.com/20001)“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四)目前我省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其余证书暂不在我省社工管理系统登记。
(五)登记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联 系 人:杨俊丽,联系电话:0752-6123123
附件: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2、机构管理员操作手册
3、普通用户操作手册
4、2015年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名单(参考)
5、2017年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名单(参考)
博罗县民政局
2018年8月1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此表由申请人自行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需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官网“社工师登记”栏下载打印。
3.申请人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该表。
4.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个人声明”处由本人亲笔签名。
5.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6.申请表照片为二寸近期免冠照,打印申请表时系统可直接打印,若打印后的申请表无法显示照片,请自行粘贴,一式两份。
7.“学历”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根据学历相应填写。
8.“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可不填。
9.“单位类别”和“职务”,无单位的请填写“暂无”。
10.“职务”填写现所在岗位名称。
11.“职称”选填正从事工作的职称,如“一级教师、会计员、律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等。
12.“联系地址”填写现在单位的地址,无单位的填写现在居住地址。
13.“手机”、“邮箱”填写常用联系方式。
14.“证书等级”选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5.“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填写证书内页17位以上纯数字的管理号(无字母)。
16.“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时间”填写证书批准日期。
17.“社会工作专长”分别按照服务领域填写,最多不能超过2项。
18.“是否在社工岗位任职”填写“是”、“否”。
社工岗位包括(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行政社会工作人员、派驻政府社工岗位任职人员)。
19.“工作经历”,填写所有工作简历,包含就职日期与离任日期、就职单位全称、职务。
20.登记申请表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者可不填。
21.“地市受理机构初审意见”由各地实际登记受理机构填写,。“省级登记部门终审意见”由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填写。
23.申请表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相 片 (二 寸) | ||||||
身份证号 |
| 籍贯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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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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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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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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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 职称 (现从事工作的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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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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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 职业水平 证书管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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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等级 |
| 获得职业水 平证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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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工作 有关 情况 | 社会工作专长 |
| 目前是否从事社会工作 | □ 是 □ 否 | ||||||||
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及所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自考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以来,自觉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和《广东社工操守约章》。特此声明。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地市 受理 机构 初审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 登记 部门 终审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有效期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