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7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助理 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100 |
60 |
社会工作实务 |
100 |
60 | |
社会工作师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100 |
60 |
社会工作实务 |
100 |
60 |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考生,请于2012年9月20日至21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到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我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