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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实施首次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29 09:03:00

近日,广东印发《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职业素质与能力、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附则等内容,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了广东高级社会工作师的适用范围、评价机制、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等,从政治素质、职业能力、继续教育等方面对广东高级社会工作师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发布意味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加强。广东也将跟科学合理的评价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推动全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据悉,2019年全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广东报名参加考试人数977人,全国第一,通过127人。广东将于今年下半年,按照《办法》实施首次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评审和评审工作纪律要求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东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组织架构、评审日常工作、评审专家条件、参评人员基本条件、实施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及证书发放等事项,同时,明确了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原则,考试、评审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要求,申请参加评价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等,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具体如下: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 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级评委会)由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管理。省高级评委会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设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各1名,由省民政厅指派担任,其余委员从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

评审会议由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省高级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由省民政厅指定内设机构或单位承接,负责评审的日常具体工作。

(一)拟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负责专家库建设;

(三)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汇总;

(四)组织抽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五)组织评审会议;

(六)其他有关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三)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及时调整,逐步实现以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委专家为主体。

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评审专家可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组长由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确定。评议组的评议意见供省高级评委会评审参考。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 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参加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的报名考试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截至申请之日在广东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一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服务案例应有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需求评估、服务计划、服务情况、服务成效和专业思考等原始完整记录。专业督导情况应有督导对象的基本资料、督导计划、督导情况和反馈评价等完整原始记录。

(六)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参评资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参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业绩和贡献情况,核实直接服务案例和督导情况的真实性,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出

具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核。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省民政部门,由省高级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

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省民政部门。

(四)公示。由省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报名系统内查询本人申请结果。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提交省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分为评议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两个环节。

评议组评议:评议组专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工作经历、 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情况陈述以及相关专业问题回答。

评委会评审: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介绍汇报评议意见,评委会专家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表决。

评委会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评委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即为通过。

(六)评审公示。由省高级评委会将拟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人员名单分别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人员名单通知,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二十三条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 可在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期内,按程序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文章来源于:《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173/jmrsj/gkmlpt/content/2/2062/post_2062279.html#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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