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及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2日
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科学合理评价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强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 平评价的高级级别,英文译为Senior Social Worker.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老年人服务、儿童服务、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正帮教、医疗卫生、精神康复、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 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第五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指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统一领导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联合制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第二章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六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积极维护职业形象。
第八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定期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考试
第十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主要考察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80 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省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四)在本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三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报考要求网上报名,取得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及规定的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对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级评委会)由省民政厅负责组建管理。省高级评委会由25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设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省民政厅指派担任,其余委员从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
评审会议由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省高级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由省民政厅指定内设机构或单位承接,负责评审的日常具体工作。
(一)拟定评审工作安排;
(二)负责专家库建设;
(三)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汇总;
(四)组织抽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五)组织评审会议;
(六)其他有关评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三)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有10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或实务经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及时调整,逐步实现以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委专家为主体。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 工作需要,评审专家可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1名,组长由省高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确定。评议组的评议意见供省高级评委会评审参考。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 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申请参加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的报名考试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截至申请之日在广东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一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服务案例应有服务对象基本信息、需求评估、服务计划、服务情况、服务成效和专业思考等原始完整记录。专业督导情况应有督导对象的基本资料、督导计划、督导情况和反馈评价等完整原始记录。
(六)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相关要求准备参评资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参评申请。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参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业绩和贡献情况,核实直接服务案例和督导情况的真实性,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核。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省民政部门,由省高级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省民政部门。
(四)公示。由省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官方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报名系统内查询本人申请结果。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材料提交省高级评委会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分为评议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两个环节。
评议组评议:评议组专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情况陈述以及相关专业问题回答。
评委会评审: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介绍汇报评议意见,评委会专家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并表决。
评委会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评委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的,即为通过。
(六)评审公示。由省高级评委会将拟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人员名单分别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人员名单通知,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二十三条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期内,按程序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工作纪律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 2号)和评价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坚持考试、 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保密期内不得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也不得举办或者参与和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请人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考试、评审工作纪律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申请参加高级社会 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0年6月15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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