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且工作地或考试报名地为山东省的相关人员。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请在2月2日前(逾期不再受理)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link.233.com/24263),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将申请人提交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经单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应在2月10日前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申请系统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补充材料应在申请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月28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山东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政编码:250012,收件人:徐旭,联系电话0531-82959260)。
(四)答辩考核。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可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相关证书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市民政局应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一位具备资格的人员知晓评审工作安排。
(二)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费用由民政部统一安排,申请人无需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0日
联系人:任姗姗、徐旭,电话:0531-82959260。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1529/art/2021/1/20/art_15318_10284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