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来,今年我省首次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和《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2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评审范围为在我省工作或考试报名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评审方式为(一)委托评审。我省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代为评审。由全国评委会按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条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二)资格审核。按照国家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有关委托评审的职责分工要求,由我厅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通知》规定,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初审和补交材料、答辩考核、结果公示、证书发放。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登陆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评审证明材料包括: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2021年2月3日前,申请人应将《工作单位推荐意见》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PDF)上传至评审申请平台。我厅将于2月5日前反馈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2月9日前登陆评审申请平台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月10日前将《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原件通过邮政EMS快递至省民政厅。
(四)答辩考核。全国评委会预计在3月初组织答辩,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申请人要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现场答辩考核。因出境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现场答辩考核的申请人,应按有关要求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答辩。答辩流程包括申请人自我陈述和评议组提问。
(五)结果公示。全国评委会反馈评审结果后,我厅预计于2021年4月10日前通过辽宁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天。
(六)证书发放。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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