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 工作师委托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工评〔202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2〕1号)精神,现就湖北省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湖北工作和在湖北报名参加考试的,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2021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形式
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开展。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4月10日前登陆https://link.233.com/23643,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
申请材料初审工作完成后,4月15日前将以电话或短信告知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申报人应在4月21日前补齐材料,上传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link.233.com/23643),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评审人员名单在4月22日前确定,请有关人员将纸质盖章申报材料(一式贰份)快递至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收件人:沈茜)。
(四)答辩考核
答辩将于5月9日至13日进行,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
评审结果预计在5月中下旬公示。申请人可在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查询。
(六)证书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申请人可关注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查询证书发放的有关安排。
四、评审相关事宜
(一)如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同时依法依规追究工作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以及相关的其他事宜将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27-87448202、50657110。
附件(文末下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报表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3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s://link.233.com/24906/fbjd/zcwj/zcfg/202203/t20220329_40601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