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2〕1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贵州省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对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在2022年4月10日前登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资格审核平台”(https://link.233.com/24263)完成注册和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并准备评审证明资料,包括: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工作单位结合申请人履职情况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推荐意见由单位人事部门如实填写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且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现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资格审核平台”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4月15日前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结果及未通过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在4月20日前登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资格审核平台”补齐材料(只有一次补交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4月22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壹份,加盖公章)使用邮政EMS快递至贵州省民政厅(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四楼415室,收件人:郭丽娜,0851-86827356)。
(四)答辩评审。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人员规模统筹安排评审时间和方式,预计在2022年5月9至13日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预计在2022年6月初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贵州民政”微信公众号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一)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确定是否采取现场答辩方式开展评审。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省民政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排评审地点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考核。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申报及推荐工作,确保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真实、有效。同时,评审期间,申请人应畅通电话以方便接收有关事宜通知。
(三)对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线索,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将配合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pdf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日
文章来源:http://link.233.com/24948/xwzx/tzgg/202204/t20220408_73269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