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民函〔2023〕67号
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我省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二、申报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于2023年6月9日前登陆申请平台https://link.233.com/24263,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3)。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报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审核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审核。材料审核情况于6月13日前通过线上申请平台告知申报人,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申报人应在6月14日前登陆申报系统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四)委托评审。根据最终确定的参加评审人员名单,于6月19日前向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答辩考核。7月24日-28日,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电话方式告知参评人,参评人务必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六)公示备案。评审结果于8月18日前在省民政厅网站(http://link.233.com/22448)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报送。
(七)证书发放。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领取方式在省民政厅网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是党的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对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将政治素质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用为本、突出服务能力,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行业贡献。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工作流程,不得放宽申报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上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人、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于6月15日前(以收件日期为准),将纸质版《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骑缝章)后连同所有证明材料使用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至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陈涛,阎佳冉,联系电话:0351-6387058,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9号,邮编:030027。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来源:https://link.233.com/22448/tzgg/202305/t20230526_862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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