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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

来源:黑龙江民政局 2020-03-16 08:45:00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

黑政明传[2020]4号 

各市(地)、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及时发放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

各地要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按照《关于下达参加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的通知》(黑财指〔2020〕119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省级财政对各地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工作组织,确保及时规范发放。(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县)

二、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精简材料、快速办理,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伤权益保障,及时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

三、积极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防护工作,将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建立线上培训平台、编辑知识问答手册,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

五、及时充实城乡社区工作力量

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动员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下沉到社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函》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在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出入人员车辆登记、防疫防控宣传、病毒消杀、入户排查、测试体温、运送生活物资、值班值守等任务。组织社区物业等服务机构和广大志愿者积极参与承担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按照《关于开发疫情防控非全日制临时社区公益岗位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4号)要求,开发临时性社区公益岗位,及时充实社区工作力量。(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文明办、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各市、县)

六、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化工作水平

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大数据、互联网、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步伐,提升社区人员管理、社区服务、秩序维护等工作效能。各地要广泛动员社区居民使用龙江健康码,提高社区人员管理的便利化程度,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民政厅,各市、县)

七、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

八、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下沉社区的本单位人员进行慰问的同时,对下沉人员所在社区开展帮助解决困难、慰问城乡社区工作者等活动。对奋战、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民政厅,各相关部门,各市、县)

九、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

注重在疫情防控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城乡社区工作者予以及时表彰。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

十、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做好推选准备,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做好选拔报送工作。(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各市、县)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过硬的作风、务实有效的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调度和督查,将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传递到城乡社区防控,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2日

原文来源:http://mzt.hlj.gov.cn/915/3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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