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和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部署,落实总书记关于“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能力,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提升职业归属感,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需要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基层政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社工岗”人员范围。设立城市社区工作者专职岗位(简称“社工岗”),将城市(含县城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纳入“社工岗”管理。
(二)合理配备人数。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工岗”数量。3000户以下社区,可按10至15人左右设立“社工岗”,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300-500户可增设1个“社工岗”。“社工岗”人员由各县(市、区)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员额管理。
(三)规范选任招聘。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可通过明确资格条件、规范程序转入“社工岗”。其他进入“社工岗”人员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员,具有党员身份、现有社区工作者、考取社工师人员、社会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完善薪酬体系。“社工岗”岗位分为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与三类岗位相适应的等级绩效薪酬制度。“社工岗”人员薪酬平均标准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水平核定(现高于此标准的保持不降),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对获得助理社工师、社工师、高级社工师的,可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并拉开档次。
(五)落实相应待遇。将“社工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落实“五险一金”、免费体检、带薪休假等待遇,建立应急补贴发放制度。对“社工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协议期限与社区“两委”届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同时,建立健全“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六)拓宽发展空间。建立健全从“社工岗”人员中招聘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制度。各地街道(乡镇)机关每年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要,可面向本县(市、区)所属街道(乡镇)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招录计划科学确定。注重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中选拔街道领导干部。县(市、区)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本地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定向招聘,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及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或认定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才,允许通过直接考核等方式招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七)加强教育培训。各地应将“社工岗”人员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根据社区治理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一遍,其他“社工岗”人员每2年轮训一遍;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每个社区有3名以上社工师。
(八)提升服务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要用于走访居民群众。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
(九)建立考核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社工岗”人员考核办法,由街道(乡镇)组织实施。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等级、绩效奖金发放、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制度行为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工岗”人员要大力宣传,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相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借调、抽调“社工岗”人员到上级机关工作。
(十)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⑴连续2年或累计3年考核不称职的;⑵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⑶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⑷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工岗”退出机制,在退出年龄、退出程序、退出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推进社区“社工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摸清底数、细化方案,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2020年9月底前,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全部转入“社工岗”,其他“社工岗”人员不能一次招聘到位的,可分三年实施,确保2022年底前按标准配齐。
(二)加强队伍统筹。本意见印发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规定转入“社工岗”管理。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符合“社工岗”人员条件的,在规定数额内,可按一定程序纳入“社工岗”管理。本意见印发后,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到社区工作。对在社区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要区别情况,完善管理,关心关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将“社工岗”人员的薪酬待遇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工岗”薪酬体系实施后的新增支出保障力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选树宣传优秀社区工作者典型,展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附件:1.“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2.“社工岗”基础工资套改表
附件1
“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套改办法
岗位: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工岗”人员等级分为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
等级:各岗位按照“社工岗”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其他“两委”成员为4-15级,普通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地所选系数×70%×等级对应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新招聘的“社工岗”人员,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社工岗”人员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
二、变动办法
1.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工岗”人员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2.按岗位变动调整。“社工岗”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倾斜政策
鼓励和吸引高学历人才加入“社工岗”。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社工岗”人员学历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工资等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工资等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4级工资等级。
附件2
“社工岗”人员基础工资套改表
等级 | 正 职 | 其他“两委”成员 | 普通工作人员 | 基础工资系数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1.60 | ||
17级 | 31-33年 | 1.50 | ||
16级 | 28-30年 | 1.42 | ||
15级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36 | |
14级 | 22-24年 | 31-33年 | 1.30 | |
13级 | 19-21年 | 28-30年 | 1.25 | |
12级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0 |
11级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15 |
10级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11 |
9级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07 |
8级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03 |
7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00 |
6级 | 7-9年 | 16-18年 | 0.97 | |
5级 | 4-6年 | 13-15年 | 0.94 | |
4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0.91 | |
3级 | 7-9年 | 0.89 | ||
2级 | 4-6年 | 0.87 | ||
1级 | 3年及以下 | 0.85 | ||
试用期 | 0.80 |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9758/wshd_74268/yjzj/yjzjwd/202003/t20200305_6876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