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关爱社区工作者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若干措施,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振奋精神、激扬斗志、克难奋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做出更大贡献,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出台5个方面20条具体办法,全方位关心关爱我省广大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
一是落实政策待遇,发放工作补助。全面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在防疫期间,可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网格员、辅警等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和工作强度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是改善防护条件,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改善社区工作者和工作场所防护条件,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落实县(市、区)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责任。社区2020年为民服务专项资金(含往年结余转入资金)可用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防疫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经办机构开辟支付快捷通道。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鼓励为城乡社区工作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加强关爱慰问,切实维护身心健康。做细做实社区工作者和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特别是对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等突遇重大变故的和因公死亡社区工作者家属要给予特别关爱。加大划拨党费等专项经费慰问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慈善组织等开展关爱帮扶行动。做好就餐、值班、交通等生活后勤保障,科学合理安排轮休、补休,防止带病上岗,防止过度疲劳上岗引发危险。加强心理健康支持,组织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社会工作服务专业队伍,提供心理援助技术指导。切实减负减压,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会议、文件、表格材料报送等,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防控,落实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共驻共建机制,推动党员干部进社区开展防疫等志愿服务。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人员工作压力。
四是加大政策激励,表彰褒奖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考察识别评价城乡社区工作者,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社区“两委”换届推荐人选,优先推荐为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提名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优先晋档升级,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社区志愿者可给予适当生活性补贴,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可以录用为社区工作者或专职网格员。加大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发展党员力度。对城乡社区工作者开展及时性和总结性表彰奖励, 202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比例或名额。对防疫期间因公殉职的按规定推荐为“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规做好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褒扬和抚恤优待,并按规定落实子女入学升学等相关待遇。
五是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报道在防疫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优先推荐为“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中国好人”、“江苏好人”、“最美人物”等。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不断织密扎牢城乡社区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督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宣传、政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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