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具体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做好工伤认定并落实待遇、开辟绿色通道等15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爱保障。
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各地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可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各地根据疫情轻重、工作强度和节假日加班等因素,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重点向从事疫情防控宣传、摸排、检查和高速路口、国道口、村口设卡防控等城乡社区工作者倾斜。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具体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做好工伤认定并落实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开辟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及时救治。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有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强化防护物资保障。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村)防控工作经费,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村)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加强防控技能培训。各级卫健部门配合做好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村)防控工作的能力。
精简村居事务。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村)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村)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村)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充实防控力量。从省、市、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抽调更多干部特别是表现优秀的骨干支援基层,进一步推动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村)开展志愿服务。发挥“三社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发动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社区(村)防控。支持开发适应社区(村)防控要求的技术应用,有效支撑社区(村)人员排查、居家观察、出入管理、信息报送、困难帮扶等任务,提高社区(村)防控工作效能。
安排调休补休。在保证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休假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
开展心理疏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作用,为城乡社区工作者提供公益活动、心理减压、情绪支持等服务。
开展走访慰问。街道(乡镇)做好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党费使用向疫情防控的基层党员、干部倾斜。
组织帮扶行动。发动社会力量和慈善组织等参与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和激励。对奋战、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组织社区(村)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及时为其办理临时救助。
加大选拔使用。注重在疫情防控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注重人才培养。对在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可不受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等限制及时发展入党。对表现突出的非主干社区(村)“两委”成员直接列入主干后备力量;对经受考验的党员和青年人才,优先纳入村级组织后备力量。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在人才项目遴选时给予倾斜支持。表现突出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考核可直接转聘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
表彰先进典型。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按相关规定申报“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报请民政部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育、选树和宣传“福建省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社区工作先进典型。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新闻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村)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支持、参与社区(村)疫情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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