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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通知

来源:内蒙古民政厅 2020-04-08 08:41:00

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

关心关爱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防指发〔2020〕7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日夜值守在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扩散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区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为民爱民、担当奉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发放工作补助

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嘎查村)“两委”成员、专职工作人员等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工作力度,在认真落实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和补助时段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所辖旗县(市、区)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区志愿者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

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公受伤、突发疾病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各地区要协调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及时救治。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的,各地区要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按规定落实好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安全防护

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切实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物资的调控,根据当地社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为城乡社区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防护需要。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防疫培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必要的社区疫情防控知识和方法。(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减负减压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破除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和倾向,除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坚决防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要数据。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各地区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合理安排下派干部,鼓励驻社区单位、志愿者力量进社区,充实社区疫情防控。以快速构建并逐步完善的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平台为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安排城乡社区工作者轮休调休

各地区要在确保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力量的前提下,加大对防控力量的科学调度和统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保证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确保每周休息一天。对连续两周未得到休息的工作人员,要强制休息,坚决防止带病上岗、长时间高负荷工作。对因参加疫情防治未能休假的,疫情结束后要安排补休,并要及时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休假疗养。(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

六、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地区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御寒、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要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心理调适疏导,依托卫生、教育、民政以及社会组织力量,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提供心理咨询援助服务,帮助其减轻心理压力。要使用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我区防控城乡社区工作人员捐赠的无记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鼓励保险机构、慈善社会组织向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捐赠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加大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七、及时开展表彰褒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在这场严峻的疫情防控斗争中考察识别干部力度,对战斗在防控、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做好疫情防控社区工作者发展党员工作,对经过组织考察,在抗疫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党支部研究提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领导有力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优先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经受考验、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优先纳入社区组织换届推荐人选,在街道(苏木乡镇)干部选拔、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各地区可适当提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并重点向防疫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倾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着力选树、表彰一批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协助上级部门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荣誉,并依据有关法规做好烈士评定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退伍安置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八、加强关爱慰问

进一步加强对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关心关爱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投身防控工作、无暇照顾家属的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鼓励学校、社会组织对有需要的子女进行“一对一”网上教学辅导和暖心关怀。社区工作者子女年内参加中考的考生,所在地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

九、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提升战胜疫情信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同时,要做好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推选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筑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0494/art/2020/4/3/art_360_31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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