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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落实疫情防控一线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实施方案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04-13 09:54:00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统筹做好我省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现将《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4月10日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以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城乡社区(村)工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响应期间,在落实好城乡社区(村)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各地可对城乡社区(村)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按照“分区分级分任务分时段”的原则,考虑实际参与天数、任务轻重程度、接触风险高低,结合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对应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高风险地区每人每天不低于70元,中风险地区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低风险地区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资金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在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社区(村)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社区(村)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收到街道(乡镇)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尽快送达;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到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要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改善防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继续保障社区(村)防控工作经费,切实改善社区(村)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加强防控物资筹措及调运,根据社区(村)专业防控和社会常态化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发口罩、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防护服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特别是对有境外入川人员、输入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社区,要重点落实好物资保障和技术保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协调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向社区(村)工作者开展健康知识宣传,积极主动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性、服务性支持,为社区(村)秩序恢复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推进减负减压。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村)摊派工作任务,防止加重基层负担,严肃查处疫情防控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当地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禁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检查组、派任务。社区(村)疫情防控信息按指挥部统一表格上报,禁止各地各部门(单位)重复向社区(村)要表格、要数据。除因社区(村)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社区(村)组织出具其他证明。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及后续相关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机关干部、驻社区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充实社区(村)力量,鼓励动员居(村)民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支持开发适应社区(村)疫情防控和基层治理需要的手机APP和电脑软件,加大已有软件推广应用力度,充实社区服务、基层治理相关功能,强化社区(村)信息技术保障能力。衔接公安、卫健、民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单位)的数据资源,建立完善包括健康申报、线上审核、线下管控、疫情预警、分类汇总等在内的防控链条,尤其是依法加强境外入川、密切接触者等人员信息收集、活动轨迹甄别、健康监测和防控管理,提高疫情防控精准度。多样化开展社区(村)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提高社区(村)信息化覆盖率和居民使用率。推进健康码互通互认,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管好用好疫情防控期间收集到的居民信息,持续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乡村建设。〔责任单位: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中心、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切实加强人文关怀。街道(乡镇)要积极协调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区(村)工作者就餐、值夜、交通、休息等生活保障,合理安排防控社区(村)工作者轮休补休。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社区(村)工作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继往病史的社区(村)工作者不得要求带病上岗。开展心理疏导,发挥社会心理服务中心、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作用,提升社区(村)工作者心理免疫力。探索“以学代休”制度,开展社区工作者示范培训,提高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及时安排社区(村)工作者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积极开展走访慰问。各级要建立常态化关怀慰问社区(村)工作者工作制度,坚持精神慰问与物质慰问相结合,做好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的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对家庭负担较重、身体状况偏弱、双职工“战疫”的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给予更多帮助照顾。各地要对因公殉职社区(村)工作者的家属给予特别关心,安排专人联系定期慰问,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可划拨专项党费用于慰问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精神,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勇于担当、果断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村)工作者,应按程序予以容错免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信访举报、或诬告陷害的社区(村)工作者,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社会影响。各街道(乡镇)要充分看到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客观评判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成效,引导社区(村)工作者放下包袱、解除顾虑,克服“怕出错”“怕担责”心理,做到轻装上阵、全力以赴,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完成疫情防控任务。〔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做好表彰褒扬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工作者,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可分级分层进行表彰,街道(乡镇)可进行表扬。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社区(村)工作者,民政部门要主动及时为其申报“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退役军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指导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做好申报工作,按条件标准受理核实,开通绿色通道加速审核报批。对于被评定为烈士的,各地要按规定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先行垫支烈士褒扬金,及时发放抚恤金、悬挂光荣牌。获得表彰以及被评定为烈士的社区(村)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村)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基层治理党旗红·随手拍”等活动,生动展现奋战在抗击疫情社区(村)工作者的工作点滴、生动故事。及时宣传各级各部门关心关爱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的各项措施,激励社区(村)工作者持续努力、无私奉献。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等活动,各级推选和宣传一批社区(村)工作者先进典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创新完善激励手段。对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社区(村)工作者,在公务员省市县乡四级联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街道(乡镇)干部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面向优秀社区(村)干部、工人、农民定向招录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社区(村)班子配备和新一轮社区(村)“两委”集中换届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社区(村)“两委”。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除予以积分奖励外,还可授予纪念章、徽章。对积极参与社区(村)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定时予以加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民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改善工作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推进党群服务中心亲民化改造,改善社区(村)人员工作环境,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服务。实施城乡社区建设示范工程,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体系建设,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抓好专业社工人才培养,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加快构建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新机制、新场景、新模式,更好地发挥社区(村)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提升社区(村)工作者形象。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应急启动、宣传引导、群众动员、关爱帮扶机制,提高社区(村)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能力。〔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坚决防止简单搞平均主义、普遍享受政策,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社区(村)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把关心关爱工作做细做实。

原文标题: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社区(村)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2346/zcwj/xxgk/NewT.aspx?i=20200410202234-35641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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