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概念可分别查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