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职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现将《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职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民政局
2021年10月9日
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职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8号)及东莞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东莞市从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双百工程”的社会工作者(下称“社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教学研究和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可选择参加专业职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专业职级(下称“专业职级”)是指持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根据相关条件评定的职业等级,经认定的专业职级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职级分类
第四条 专业职级实行与国家社会工作者评价类职业资格相衔接,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层级。
第五条 依据社工的职业水平、专业工作年限、服务研究、荣誉表彰等要素对专业职级划分等级。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分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分为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为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六条 社工参加职级评定前需在东莞市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需持“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需持“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需持“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可申请评定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3年,且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累计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2年。
(二)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未开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单位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
(三)自评定上一专业职级等级起,在正式出版物(须有书号或刊号的纸质出版物及其附属电子刊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含服务案例、服务研究、理论研究、专业反思等)、参与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含优秀社工、优秀社会工作案例、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等)等不少于2篇(次)。
第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可申请评定三级社会工作师。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二级社会工作师。
(一)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3年,且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累计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2年。
( 二)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未开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单位评定为“称职”以上。
(三)自评定上一专业职级等级起,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参与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等不少于3篇(次)。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一级社会工作师。
(一)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6年,且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累计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2年。
(二)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年度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未开展年度考核的需由聘用单位评定为“称职”以上。
(三)自评定上一专业职级等级起,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参与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等不少于4篇(次)
第十二条 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可申请评定三级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
(一)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3年,且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需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 二)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未开展年度考核的原则上不予评定。
(三)自评定上一专业职级等级起,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参与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等不少于5篇(次)。
第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
(一)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6年,且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需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二)自评定当月起近3年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未开展年度考核的原则上不予评定。
( 三)自评定上一专业职级等级起,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研究、参与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等不少于6篇(次)。其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不少于1篇(次)。
第十五条 属首次评定的,发表研究、参与课题及荣誉情况的数量以获得所申请评定专业职级层级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计算。已申请使用的研究、课题、荣誉等材料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专业职级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个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市民政局复核。复核通过的发放专业职级证书,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当次专业职级认定。
第十七条 专业职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社工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依据充分、真实有效。
(二)审核。聘用单位对照评定条件核查社工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审核通过的社工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复核。市民政局对聘用单位提交的社工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社工名单及专业职级进行公示。
(四)认定。公示后,对社工进行专业职级认定,颁发专业职级证书。
第五章职级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职级实行备案管理,经认定的专业职级须在东莞市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社工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到期后未继续登记的,已评定的专业职级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社工在聘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实行降一级处理(含跨层级降级);属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取消职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社工的专业职级具有唯一性,专业职级变更后,原专业职级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社工的专业职级信息定期公布,社会大众可通过市民政局门户网站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专业职级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专业职级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社工专业职级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
(三)在专业职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
(五)受到服务对象或相关单位投诉,经核查属实达3次。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专业职级核定工作,发放专业职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聘用社工的单位要支持社工评定专业职级,加强对专业职级评定材料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园区、镇(街道)根据社工的专业职级落实“双百工程”社工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根据项目需求和有关要求合理设置不同专业职级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相应专业职级等级或更高专业职级等级的社工,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落实社工薪酬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8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1-068)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0343/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3629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