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根据《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社区工作者设3类岗位:社区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社区专职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职业津贴。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学历津贴。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五)岗位绩效。
以社区为单位,综合考核本社区全面工作,着重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以上5项工资待遇,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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