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发〔2022〕7号
青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山区社区工作者考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街镇: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社区工作者考评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青山区社区工作者考评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12〕263号)《包头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20〕40号)《青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府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进入“三岗十八级”职业化薪酬套改体系,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根据《青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府办发〔2020〕19号)文件要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共同制定,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制度,明确社区工作者职责分工,按岗位精准管理和考评。
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按“3岗18级”薪酬套改岗位要求分为社区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突出一岗多能、全科全能,包含条线分工、网格入户、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服务办公等方面基本内容,体现每名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安排、职责要求,做到一人一书、一年一书。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编制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完成。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1. 社区党委组织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事宜。根据街道(镇)和社区年度工作安排,明确所有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分工、职责任务,形成个性化岗位说明书。
2. 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经社区党委班子讨论通过后,由社区党委加盖公章报街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3. 街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社区党委要及时对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进行公示,并通过社区三务公开信息平台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联系监督。
第六条 街道(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调研评估。调研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说明书为基本依据,通过半年考评、年度考评,全面考评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八条 半年考评由社区党委负责,年初要制定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街镇党(工)委审批后实施。重点考评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及工作考勤、入户走访和服务居民等方面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评对象日常工作纪实、专项工作档案、掌握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半年考评结果占年度考评分值的40%,考评结果报街镇党(工)委审核备案。
第九条 年度考评由各街镇党(工)委负责,年初要制定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实施。重点对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和全年街镇社区重点工作进行考评。主要采取业绩评价、民主测评(街镇评价、社区班子评价、社区工作人员互评)、居民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年度考评结果占全年考评分值的60%,与半年考评得分按照6:4的权重比例计算全年考评结果。
第十条 年度考评按照下列考评指标内容进行:
(一)业绩评价。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资料的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工作和共性工作完成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考评,量化评分。
(二)民主测评。采取街镇评价、社区班子评价、社区工作人员互评等方式进行。
1. 街镇评价:由本街镇领导班子成员、街镇业务科室负责人通过填写测评表的方式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评分。其中,街道班子成员、镇相关班子成员打分后取平均分;街镇业务科室评分由科室负责人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
2. 社区班子评价:由社区党委第一书记、社区管理服务站站长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
3. 互评:由被考评的社区工作者填写互评表。
(三)居民满意度调查。包括公共服务区满意度评价、社会服务区满意度调查。
1. 公共服务区满意度评价。在每个社区管理服务站的信息化“一口式”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放置满意度调查问卷,由前来办理业务的居民填写,社区每月汇总1次,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考评档案中,年终取平均分计入考评总成绩中。
2. 社会服务区满意度调查。每个网格随机抽取不少于10%网格户数进行问卷调查,可以由街镇抽调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小组、聘请有承接能力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自行联系相邻街镇(社区)进行互查,最终得分为户数调查结果的平均分。
3. 综合评价。由街镇、社区领导班子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进行评价。
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中,业绩评价、民主测评、居民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四部分的评分比例为35%、25%、30%、10%。社区工作者考评按百分制计算。考评分值细化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一条 全年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70-89分,基本合格为60-6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其中评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评为“合格”占75%左右,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由各街镇党(工)委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公示、确认和备案。各街镇党(工)委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考评等次确定后,应由考评对象在《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街镇应将考评结果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镇党(工)委申请复核和申诉,由街镇党(工)委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晋升等级、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青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府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含社区党委第一书记、管理服务站站长),次年每月奖励200元调整为考核后一次性奖励6000元,借调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仍只享受次年每月2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在我区社区任职5年以上,累计2年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人员,可参照《青山区关于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文件,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兑现工资(不含社区工作者中已享受退休工资的人员)。聘用人员凡达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借调,确需借调的,需履行借用审批程序,报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除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重大任务需集中抽调外,其他情形的借调(调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最长借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享受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的取消享受该待遇,其他社区工作者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规定,街道(镇)当年借调(调训)人数不能超过2人,超过2人的街道(镇)当年社区工作者评优比例减半,超过5人的街道(镇)当年社区工作者评优名额取消。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考评按照《青山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套转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20〕18号)文件规定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社区工作者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月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优秀300元/月,合格20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评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社区党委第一书记、社区管理服务站站长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优秀1000元/月,合格90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年度内被全区通报批评的,原则上取消评优资格。年度内因个人原因累计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个月的(国家规定的法定假、病假除外),不能评“优”等次。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
第二十条 推动专业发展。强化社会工作专业技能教育,鼓励和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大幅提升专职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称工资和一次性奖励,并积极推送申报“草原英才、鹿城英才”的评选。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1500元。在我区从事社区工作3年以上,报考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的,对报名费、培训费等费用给予报销补贴。
第二十一条 强化重点培养。加大从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于优秀社区工作者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注重从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注重从优秀的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中选拔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从优秀的社区聘用人员、居委会委员中推荐副主任人选。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优先纳入下届村(居)“两委”换届推荐人选。
第二十二条 切实减负减压。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村)摊派工作任务,坚决防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做实下沉社区事项准入机制,全面落实《青山区关于改进和规范社区工作事项目录的实施方案》,严格社区准入程序和准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保障身心健康。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篮球赛、乒乓球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邀请心理专家举办心理健康系列讲座,为社区工作者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心理减压,提高职业幸福指数。探索“以培代休”制度,开展社区工作者示范培训,提高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优化力量配置。加强社区工作者力量配备,根据社区网格调整,及时补充社区工作者,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担任社区兼职网格员。组建以楼栋长(单元长)为主体,以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和具有外语、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为辅助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五条 开展表彰褒扬。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每年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制订表彰奖励办法,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参评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 “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时优先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以10年为间隔期,制作荣誉牌,增强社区工作者认同感和归属感。举行新社区工作者入职仪式、退休社工欢送会、生日送祝福等活动,增进社工职业幸福感,坚定从事社区工作的信念。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典型选树。要善于发现和挖掘社区中有思想、肯吃苦、做出突出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的社区工作者,有计划的重点培养一批行业骨干,积极推送参选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小巷总理等与业务关联度较高的荣誉,获评后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城乡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感人事迹,展现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积极走访慰问。建立常态化关怀慰问社区工作者工作制度,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慰问相结合,做好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社区工作者及家属,特别是困难家庭、突发疾病的社区(村)工作者及家属的走访慰问,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对家庭负担较重、身体状况偏弱的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给予更多关怀与帮助。以庆祝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国际社工日等活动为切入点,开展社区工作者关爱行动,全方位凝聚和巩固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疫情防控工作、创城整改工作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担当、果断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区工作者,予以容错免责;对受到不实信访举报、或诬告陷害的社区工作者,应及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持续改善工作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打造街镇社工服务站,为社区工作者搭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鼓励社区工作者以本人身份领办成立民生类社会组织或社工机构,成立后承接社区治理等项目的,政府优先购买。完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社区工作者工作环境,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服务。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体系建设,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抓好专业社工人才培养,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更好地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提升社区工作者形象。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社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能力。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按照法定程序劝退、辞退或者开除:
1. 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认定为“不合格”)。因工作行为不当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3. 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4.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 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 无故旷工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8. 其他街道(镇)认可列入不称职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比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的社区工作者,取消享受待遇:
1.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经街镇党(工)委研究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备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社区工作者考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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